2006年11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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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婴丢至洗手间 法院判其遗弃罪
李鸿光 刘建

  从贵州织金来沪的李某,在她过完18岁生日后4天,就在上海某网吧女厕所内产下了一婴儿。两小时后,她永远地失去了她的第一个儿子。11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李某与原男同学谈恋爱并于去年10月发生性关系后,又很快与其分手。今年4月,获悉自己怀孕了的李某没有把事情告诉前男友,从贵州盲目来到上海。到了上海后,她既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固定住所,平时上午在外面转转,下午去网吧上网,夜里也就一直在网吧里过夜。经济上靠向亲属、朋友、同学借钱,由他们汇到上海给她。自称网瘾很深的她,经常在网吧一呆就是一天。她曾经上网了解人流费用,得知要花数千元人流费,缺钱用的她只能选择听之任之,听天由命的结果。
  7月16日上午9时许,李某在昌平路某网吧通宵上网玩游戏一夜后到网吧的女厕所内用厕,腹中疼痛有下坠感觉的她,在蹲便池内生产下了一个会哭、手脚在动的男婴。第一次做妈妈的李某既害怕又紧张,慌乱之中自己扯断了脐带后,用自己的手替男婴擦拭了身上的血迹和粘液,把男婴置放在有少量积水的便池内,然后用水洗去自己身上的血迹匆匆离开,导致男婴死亡。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为高中学历,而且在怀孕前没有任何疾病,应该有能力打工自食其力,但她却游手好闲,整日游荡在网吧里,生下孩子后弃之不顾。但李某作为一个没有医学、妇产常识的人无法预见到男婴会窒息死亡,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法院对李某辩称其年小生育有碍情面想急于离开现场和没有应对刚脱离母体的婴儿必须及时清除其口鼻中污物常识的意见,认为符合一般人正常的心理活动和客观事实,也有别于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男婴死亡的后果,仍持有漠不关心、一走了之的放任心态。考虑到李某生产男婴时刚满十八周岁,又系头胎生育,正是这种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最终导致男婴的死亡,其犯罪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行为的情节,较之于其他遗弃犯罪相对较轻,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